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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要回到罗马书。当我们看到六章末了的时候,我们曾暂时中止,因为要先看两个有关的题目,一个是神永远的目的,那是我们与神同行的动机与目的,另一个是圣灵,祂供应我们达到那个目的所需要的能力和智慧。现在我们要来看罗马七章。许多人觉得这一章差不多是多余的。如果基督徒真的看见整个旧造已经被基督的十字架剪除了,又借着祂的复活,引进了一个完全新的创造,那么这一章可能是多余的。如果我们真的‘知道’这一件事,又根据这一件事来‘计算’,并且以这件事为基础,‘将我们自己奉献给神,’也许我们就不需要罗马七章。

有些人觉得七章放错了地方。他们以为该把它放在五章与六章之间。因为到了六章之后,一切是这么完善,这么平坦,怎么又有失败的哀声:‘我真是苦阿!’能有这种虎头蛇尾的事么?因此就有人说,这里所说的,是保罗重生以前的经历。我们必须承认,他在这一章里面所描写的,有一些并不是基督徒的经历,然而在许多基督徒身上,却还是有这样的经历。那么这一章的教训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罗马六章所对付的问题是向罪自由,而七章所对付的问题是向律法自由。保罗在六章里面告诉我们,怎样可以脱离罪,我们就下一个结论说,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现在七章又教训我们说,单是脱离罪还不够,我们还必须知道如何脱离律法。如果我们还没有全然脱离律法的辖制,我们就绝不能全然脱离罪。那么脱离罪和脱离律法有什么不同呢?我们都知道前者的价值,为什么还需要后者呢?我们要明白脱离律法的需要,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律法,和律法的作用是什么。

肉体与人的软弱

罗马七章教训我们一个新的功课。保罗说,我是‘属肉体的’(5)。又说,‘我是属乎肉体的,’(14),并且‘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18)。这已经超过罪的问题,因为这也与讨神喜悦的事有关。我们在这里所对付的,不是形形式式的罪,乃是属肉体的人。后者包括着前者,不过后者比前者更进了一步,因为它带我们发现,在肉体的范围里,我们也是一无能力,并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八8)。怎么发现这件事的呢?这就需要律法的帮助。

现在让我们先退回来,试着说说许多人的经历。有的基督徒虽然真得救了,但是却仍受到罪的缠累。这并不是说,他一直在罪的权势之下过生活,乃是说,因为某一些罪继续困扰着他,以致他一再的犯着那些罪。有一天,他听见了完全的福音:主耶稣的死不只是为着洗净我们的罪,并且当祂死的时候,祂还把我们这些罪人,包括在祂的死里面,所以祂的死不只对付了我们的罪,也对付了我们自己。他的眼睛明亮了,他知道他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随着这个启示就有两件事:第一,他算他已经与主同死同复活。第二,他认识了主在他身上的主权,他就像从死里复活的人,把自己献给神。他知道他不再属于自己。这是美丽的基督徒生活的开始,充满了对于主的赞美。

然后他就开始这样思想:‘我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复活,我已经把自己永远献给祂;祂既替我作了这么多,我现在也必须替祂作一点事。我要行祂的旨意,使祂喜欢。’所以他奉献了之后,就寻找神的旨意,准备来顺服祂。出乎他意料之外的,他有了新的发现。原来他以为能够遵行神的旨意,也爱神的旨意,但逐渐的他发觉自己常常不喜欢神的旨意。有时候,他甚至很明显的不愿意照着神的旨意作,就是当他试着要去作的时候,也发觉他不能作。然后他就开始怀疑他的经历。他自问说,‘我真知道了么?是的!我真照着计算了么?是的!我的确将自己献给祂了么?是的!我是否又将我的奉献收回来了?没有!那么,现在的光景是怎么一回事呢?’当这个人越是想要遵行神的旨意,他就越失败。最后他得到一个结论说,他从来没有真正爱过神的旨意,所以他就求神将遵行祂旨意的愿望和能力赐给他。他承认他的不顺服,并且应承以后不再不顺服。但是他刚祷告完,还没有站起来,他已经又失败了;他还没有达到得胜,却已经感觉失败了。然后他又对自己说,‘也许我最后的决定不够确定。这一次我要作一个绝对确定的决定。’所以他就用尽他意志的力量去作,但结果却失败得更厉害。最后他从心里响应保罗的话:‘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七18~19)。

律法的用意

有许多基督徒,忽然进入了罗马七章的经历,他们不知道为什么要有这经历。他们以为,罗马六章的经历已经很够了。当他们明白了罗马六章,就以为此后再不会有失败的问题,然后使他们大为惊讶的,他们竟忽然发现他们是在罗马七章的里面。这究竟怎么解释呢?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罗马六章里面所说的与基督同死,是绝对能应付我们一切的需要。只是对于那个死的解释,和那个死所带来的一切,六章还说得不完全。我们对于七章所说的真理,仍然不明白。罗马七章就是用来给我们解释,罗马六章十四节的话:‘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难处就在我们还不知道脱离律法。那么,律法的意义是什么呢?

恩典的意义是神为我们作,而律法的意义乃是我们为神作。神对于我们有些圣洁和公义的要求,那就是律法。如果律法是神要我们履行一些事,那么脱离律法,就是祂不再向我们要求,祂自己却供应了祂所要求的。律法是说,神要我们为祂作一些事;脱离律法是说,祂不要我作,在恩典里,祂自己作了。我(这里的我,是七章十四节属肉体的人)不需要为神作什么:这就是脱离律法。罗马七章里面的难处,就是肉体的人,要想为神作一些事。每当你要这样设法讨神的喜欢,你就把自己放在律法之下,于是你就开始了罗马七章的经历。

当我们要明白脱离律法的意义的时候,我们必须先清楚,罗马七章的经历,其错不在律法。保罗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律法并没有错处,错乃是在我们身上。律法的要求是公义的,可是被律法所要求的那个人,却不是公义的。难处不在于律法的要求不公正,乃在于我不能应付那些要求。这就如政府要我缴纳一百镑的税,这可能是对的,但是如果我只有十个先令,却想用这去完税,我就完全错了。

我是一个已经卖给罪的人(14)。罪在我身上有主权。当你不要求我作什么的时候,我好像是一个相当好的人。但是当你一要求我作一些事,我的罪就显出来了。

如果你有一个笨手笨脚的仆人,当他静坐着不动,什么也不作的时候,他的笨手笨脚还不会显出来。如果他一天到晚什么也不作,他对你固然毫无用处,起码不至惹出什么麻烦。但是如果你对他说,‘来罢,不要把时间闲掉了,起来作点事罢,’那么麻烦立刻就开始了。他一起来就把椅子碰倒,再走几步又被踏脚凳绊了一跤,刚拿起一些贵重的碗碟,就打碎了好几个。如果你不对他有什么要求,他的笨手笨脚还不会被注意到,但是给你这么一要求,他的笨手笨脚立刻就被人看见了。要求是对的,但是那个人有毛病。虽然他坐着不动的时候,和作事的时候,同样是一个笨手笨脚的人;他无论动与不动,在他的本质里面一直就是笨手笨脚的;但是在你吩咐他作事的时候,他的笨相才显了出来。

我们生来就是罪人。如果神不要我们作什么,似乎一切都很好,但是当祂一向我们有所要求,我们就得着机会把我们的罪大大的表现一番。所以律法使我们的软弱显出。你若让我坐着不动,我似乎很好,但是当你要我作点什么的时候,我一定会把那件事情作坏了。如果你再托我作第二件事,我也一定会再弄坏了。当圣洁的律法应用在一个罪人身上的时候,他的罪便充分的表现了出来。

神知道我是谁;祂知道我从头到脚充满了罪;祂知道我乃是软弱的化身;我什么都不能作。但是难处就在我不知道这一点。我承认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因此我也是罪人;但是我想我并不像许多人那样,是一个无可救药的罪人。神必须把我们带到一个地步,让我们看见我们是极端的软弱,毫无指望。我们虽然也这样说,但我们还是不完全相信,以致神不得不作一点事,使我们相信我们的无可救药。如果没有律法,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我们是多软弱。保罗的确被带到了那个地步。他在罗马七章七节里面,把这一点说得很清楚:‘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不管他对于律法其余的部分经历如何,无论如何,那第十诫,就是:‘你不可希求…,’(照原文直译),这就把他的罪显了出来。他所有的失败与无能就在此盯着他!

我们越是试着要遵守律法,就越显出我们的软弱,我们也越是深深的陷入罗马七章的经历中,直到它清楚的指出,我们的软弱已经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神老早就知道,但是我们却不知道,因此神不得不使我们经过痛苦的经历,为要让我们承认这个事实。我们的软弱需要被证实,直到我们无可争辩。神将律法赐给我们,用意就是在此。

因此我们能恭敬的说,神将律法赐给我们,绝不是要我们去遵守;祂将律法赐给我们,乃是要我们去触犯!祂清楚的知道,我们不能守律法。我们是这么坏,因此祂在我们身上没有任何需求。从来没有一个人,能借着律法蒙神的悦纳。新约里面也没有一个地方,告诉信徒说,你们要守律法,相反的新约却说,律法的用意乃是使过犯显出。‘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五20)。神将律法赐给我们,乃为使我们成为违背律法的人!毫无疑问的,我是一个在亚当里的罪人:‘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没有律法罪是死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七7~9)。所以律法乃是为着暴露我们的真实性质。可叹我们竟如此自负,以为自己是这么刚强,以致神不得不给我们一点考验,来证明我们是多软弱。最终我们看见了,就承认说,我是个道地的罪人,我不能凭自己作任何事来讨神的喜悦。

所以律法的赐下,并不是希望我们遵守。神清清楚楚的知道,律法一赐给我们,我们就要触犯;当律法被违背得一无遗漏的时候,我们才相信我们是绝对的软弱,至此律法的目的就达到了。因此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加三24),让祂自己在我们里面替我们履行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