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篇 律法的重申(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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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经:申命记二十四章七节,十六节,二十五章一至三节,五至十六节。

在本篇信息中,我们要来看余下六项关于百姓中间管理的事。

9 对于拐带的判断

二十四章七节是对于拐带的判断。若有人拐带以色列中的一个弟兄,当奴隶待他,或是卖了他,那拐带的人必被治死(申二四7上)。这处死的判断指明拐带的严重性;这严重性等于杀人罪。对拐带者执行这样的审判,就将那恶从以色列人中完全除掉(申二四7下)。

拐带是严重的罪,因拐带是以欺骗废掉人的人权。我们不要以为弟兄中间没有拐带的事。近年来,有些人想要“拐带”弟兄,“奴役”他们,然后“卖了”他们。这些人不是拐带外人,乃是想要拐带弟兄,就是基督身体上的肢体。这种拐带必须被定罪。

10 对于父与子的判断

申命记二十四章十六节有对于父与子的判断。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申二四16)。各人要为自己的罪被治死。

十六节启示神的公义。实际上,论到以色列人中间神圣管理的各点,都向我们显示神是公义的神。神既是公义的,就不允许祂子民中间有不公义的事。

11 对于带到以色列人面前之争讼的判断

申命记二十五章一至三节说到带到以色列人面前之争讼的判断。以色列人中若有争讼上法庭,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申二五1)。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使神子民中间的公义得以存留。

在林前六章一至八节,保罗告诉我们,召会中弟兄间的诉讼,该由召会中有智慧的人来解决。这指明有时召会像法庭,审理争讼的事。我们处理争讼的时候,必须要公正,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

按照申命记二十五章二节,恶人若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伏在地上,足足按着他的罪,照数当面责打。审判官可以打他四十下(申二五3上),不可超过;若超过这数,便是轻贱他的弟兄了(申二五3下)。

今天我们绝不该轻贱任何一位主里的弟兄。倘若我们数落弟兄的过犯,我们该克制、谨慎,不可夸张。我们若说得太过,就会叫人轻贱他。既然每一位弟兄对主耶稣都是珍贵、宝贝的,都是祂用自己血的重价买来的,所以轻贱弟兄是有罪的。倘若我们因批评弟兄,或太过数落弟兄的过犯而轻贱了他,我们里面的神圣生命就会定罪我们。所以,在说到圣徒的时候,我们要克制并谨慎。

12 对于兄弟不愿替他死去之兄尽丈夫本分的判断

申命记二十五章五至十节说到兄弟不愿替他死去的哥哥尽丈夫本分的判断。以色列弟兄若是同居,其中之一死了,没有儿子,他的兄弟就当娶死去哥哥的妻子,为她尽丈夫之弟兄的本分(申二五5)。妻子生的长子必归死去哥哥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涂抹了(申二五6)。

这判断启示神的爱,因着神对那死者的爱,祂要那人的名存留于百姓中间。这判断也启示,神要祂的子民生育。神爱祂的子民,要他们能生育。

那死去之丈夫的兄弟若是不愿娶他哥哥的妻子,他哥哥的妻子就要到城门长老那里说,她丈夫的兄弟不肯为她尽弟兄的本分(申二五7)。城里的长老要查明是否属实。若发现是事实,她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的脸上,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申二五8~9)。在以色列中,这人的名必称为“脱鞋者之家。”(申二五10)。承担这样的名是个侮辱,也是个羞辱。

已死的弟兄没有儿子,他就是脱去了“鞋子。”这就是说,他的行事终止了,再也不能行动了。因为他没有继承人,他的名就要从以色列人中被涂抹,他整个的家都要终止。这乃是个羞辱。他的兄弟既不愿尽兄弟的本分,这位兄弟就要被称为“脱鞋者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