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在我们肉体中律法的捆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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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三个律
在上一篇信息中,我们看见罗马七章一至六节里所启示的两个丈夫。在本篇信息中,我们要来看七章七至二十五节里所启示的三个律。我要把每一节都读一下,必要的时候,加上一些说明。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律法是罪吗?绝对不是!只是非借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7)。这节说得相当清楚,律法使我们知罪,因律法暴露罪,并鉴定罪为罪。
“然而罪借着诫命得着机会,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8)。罪利用律法,律法也帮助罪在我们里面发动。因此,律法赐下不是帮助我们,乃是协助罪。没有律法,或在律法以外,罪是死的。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律法必然没有帮助我们,乃是帮助罪。律法来到使罪活起来。在律法来到以前,罪是潜伏的。然而,律法出现,罪就被点活,并且活起来。
“那本来叫人得生命的诫命,反倒成了叫我死的。”(10)。虽然律法被认为是叫人得生命的,但至终,就我们而论,律法成了叫我们死的。
“因为罪借着诫命得着机会,诱骗了我,并且借着诫命杀了我。”(11)。罪是杀人者,而律法是杀人的工具。律法是罪用来杀我们的刀。没有刀或杀人的工具,就很难杀人。罪用律法先诱骗我们,然后杀我们。因着诱骗和杀害的行为必定是一个人位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将罪视为撒但的化身。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的,诫命也是圣的、义的并善的。”(12)。关于律法的性质没有问题。律法的性质、素质乃是圣的、义的并善的。
“这样,那善的是叫我死吗?绝对不是!然而罪为要显出真是罪,就借着那善的叫我死,使罪借着诫命成为极其罪恶的。”(13)。本节是附加的话,证明律法没有帮助我们;反之,律法使罪成为极其罪恶的。你仍受律法吸引吗?我们必须远离律法。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灵的,但我是属肉的,是已经卖给罪了。”(14)。罪是买者,买主,我们已经卖给它了。
“因为我所行出来的,我不认可;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15)。本节的“不认可”,意思不是我们不知道。我们怎能说我们所行出来的,我们不知道?当然我们知道。本节的意思是:保罗所行出来的,他并不认可。这意思是,我们也许行为错误,但我们不认可它或称许它。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其实,不是我行出来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16~17)。保罗说,他所作的,是他所不愿作的;那不是他行出来的,乃是住在他里面的罪行出来的。这里的住字与别处的住是不同的希腊字;这希腊字实际的意思是“安家”,因为这动词的字根意思是家。所以,本节不是说,罪仅仅暂留或暂住在我们里面,乃是说,罪安家在我们里面。因此,我们所作的恶,是我们所不愿作的;那不是我们行出来的,乃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行出来的。
“我知道住在我里面,就是我肉体之中,并没有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8)。保罗不是说他里面没有善,乃是说他肉体之中没有善。我们必须仔细留意保罗所用的形容语——“我肉体之中”。绝不要说你里面没有善,因为你里面有善。然而,住在我们肉体之中,就是我们堕落的身体之中,并没有善。罪同其一切的私欲住在我们堕落的身体中,就是圣经称为“肉体”的。因此,在我们的肉体中找不着善。
“因为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19)。这一节证明,我们里面有善,因为我们有善的意愿,愿意行善。然而,我们所愿意行的善,却行不出来。
“若我去作所不愿意的,就不是我行出来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于是我发现那律与我这愿意为善的人同在,就是那恶与我同在。”(20~21)。二十一节提起每当我们要行善的时候所运行的那律。这律是邪恶的,因为每当我们想要行善的时候,那恶就与我们同在。本节的“那恶”,原文指那在特性上是邪恶的。
“因为按着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看出我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思的律交战,借着那在我肢体中罪的律,把我掳去。”(22~23)。二十二节提起保罗按着里面的人所喜欢的神的律。我们可称此为第一个律。在二十三节保罗说到心思的律,我们可称为第二个律。既然这律是心思的律,而心思是我们魂的一部分,这意思就是我们的魂里有个律。二十三节也提起保罗所称“我肢体中另有个律”。既然这律在我们的肢体中,而我们的肢体是我们肉体,我们堕落身体的一部分,这意思就是我们的肉体中有另一个律。这律,第三个律,与我们心思的律交战。在七章二十三节,我们看见两个律彼此相争、彼此交战。保罗说,在我们肢体中“另有个律”,借着罪的律,把我们掳去。这“在我肢体中罪的律”,等于本节前面所提“我肢体中另有个律”;这律是第三个律。因此,在这一节里我们看见两个律:一个是我们心思中善的律,另一个是我们肢体中恶的律。
“我是个苦恼的人!谁要救我脱离那属这死的身体?”(24)。为什么我们的身体称为“那属这死的身体”?因为在我们的身体中有恶的律,是与我们魂中善的律交战的。这恶的律使我们的身体成为“那属这死的身体”。“这死”是什么?这是指我们被击败的死,我们被肢体中罪的律掳去的死。
“感谢神,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这样看来,我自己用心思服事神的律,却用肉体服事罪的律。”(25)。本节答复前节所发的问题。照着二十五节,得救脱离那属死的身体,是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本节里保罗告诉我们,他凭自己以心思服事神的律,不是凭主耶稣在他灵里服事。他也说,他用肉体服事罪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