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对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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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命经历第二层第二项—

我们看见了奉献,现在就紧接着来看对付的事。这对付,就是指着我们随从圣灵的带领,除去身上一切拦阻生命长进的难处说的。我们的对付有多少,神的生命在我们里面的长进就有多少。神的生命在我们里面的长进有多少,我们的对付也就随着有多少。此二者是分不开的,乃是一件事的两面。所以对付的事,在我们的生命经历中,占相当重要的地位,可说是我们在生命中一部分主要的经历。

为何我们把对付紧接着说在奉献之后?因为它乃是奉献之后,一个自然的结果。我们一把自己奉献给神,要让神使用,神就必须先在我们身上有所清理,有所对付,除去我们身上的难处,好使我们合于祂的使用。就如一只玻璃杯,若要供我们使用,我们也总是先把它整洁一下,清理一番,直到它完全清洁了,才能成为一只合用的玻璃杯。所以当我们还没有奉献,或是离开了奉献的地位的时候,还不大觉得自己有什么是该对付的;等到我们一奉献了,或是回到奉献的地位上了,立刻就会发觉自己身上有许多难处,叫神根本无法使用。所以我们若要达到这奉献的目的,就必须把这些难处,一一的对付清楚。我们这样自洁了,才能成为一个贵重的器皿,合乎神用。(提后二21。)所以我们奉献之后,应当紧接着有对付。

当然在我们初得救后的了结已往里,就已经有相当多对付的成分了。不过,那些对付还是初步的、肤浅的。那透彻而深入的对付,乃是等到奉献以后才能有。我们曾说过,在正常的情形中,人一得救了,就会有好的了结。这个好的了结,就会带进一个好的奉献。奉献以后,就要发现还有更多需要对付的事,所以就更彻底的去对付。因此好的奉献,又带来好的对付。奉献越厉害,对付也就越严格。奉献越真实,对付也就越彻底。等到我们完全对付干净了,难处都没有了,就能完全被神使用,而丰满的达到奉献的目的。

在我们身上所有该对付的难处中,以罪最为粗暴,最为污秽,也最为明显。所以我们在奉献之后,首先必须对付的,就是罪。对付罪,乃是对付经历里的第一个功课。

壹 圣经的根据

关于对付罪,圣经的根据,共有以下几处:

马太五章二十三至二十六节:“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你同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就赶紧与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官,审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监里了。我实在告诉你,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这里的“和好”与“和息”,就是指着向人对付说的。

林后七章一节:“亲爱的弟兄阿,我们既有这等应许,就当洁净自己,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敬畏神,得以成圣。”这里的“洁净”和“除去”,也是指着对付说的。

约壹一章九节:“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这里的“认”也是一种对付。

箴言二十八章十三节:“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亨通;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这里的“承认”和“离弃”,也是说到对付。

以上这几处圣经,都给我们看见,我们对于自己的罪该有所处置:与人要和好、和息;向神要承认;对罪要离弃。这些对罪的处置,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对付罪。

贰 对付罪的对象

对付罪的对象就是罪。但罪有里面的罪性,和外面的罪行这两面,罪性就是我们里面罪的性情,是单数的罪。罪行就是我们外面罪的行为,乃是多数的罪。这单数的罪性,乃是撒但在我们里面的生命,我们没有法子对付;越对付,它就越活。这里所说的对付罪,乃是单指着对付我们外面所犯出来的罪行,也就是我们在行为上的罪说的。

什么是行为上的罪?约壹五章十七节说,“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三章四节又说,凡“违背律法就是罪”。这两处经节给我们看见,在我们的行为中,凡不义的就是罪,凡不法的也是罪。不义和不法,很难分别。凡不法的,都是不义的;凡不义的,也都是不法的。所以凡是不义、不法的行为,都是我们行为上的罪,都是我们该对付的对象。

罗马二章十五节,说到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但在他们里面却有一个是非之心,就是良心—这良心就是他们里面的律法—要见证他们的行为是罪或不是罪。凡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良心就称义;凡是违理、违法的行为,良心就定罪。所以凡我们违背自己良心而有的行为,也就是罪行,也是我们该对付的对象。

对付罪的对象,虽是外面的罪行,但这外面的罪行,又有罪案和犯罪的事实,这两面的讲究。罪案乃是说,我们因着有了不义和不法的行为,触犯了神公义的律法,就使我们在神律法的跟前,有了一个案子,就是罪案。将来神就是要按着这罪案来审判我们。而犯罪的事实,乃是我们那构成罪案的行为。这行为总是叫神的荣耀受到亏缺,也常是叫别人受到有形或无形的损害。比方我们偷窃人的东西,这就是一件罪行。就着偷窃这件事说,我们不只叫神的名受了羞辱,也叫人受到损害,就构成一个犯罪的事实。同时就着神的律法说,我们也是触犯了神的律法,而在这律法跟前有了一个罪案。所以我们每犯一个罪,立刻就叫我们有了一个不只得罪神,并且很多时候也得罪人的犯罪事实,同时也叫我们在神面前有了罪案。

外面的罪行既有这两面的讲究,因此详细的说,我们对付罪的对象,也就有这两面:一面是我们在神面前的罪案,一面是我们犯罪的事实。一面我们在神面前的罪案,需要对付;另一面我们犯罪的事实,也需要对付。